• 社团申请注销登记
  • 信息来源:民政局 发布时间:2017-02-10 阅读: 次 字体: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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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办理机构、地址、电话
      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,即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,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,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性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。
       地址:南城县民政局建昌大道路段
      联系电话: 0794-7254238

      申办材料

    社团(民非)登记应提交的材料.xls

     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、注销备案(以下统称注销登记):
      1、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      2、自行解散的;
      3、分立、合并的;
      4、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     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,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。
     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。清算报告书应载明对该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分意见。
     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,发给社会团体注销证明文件,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、印章和财务凭证。
      社会团体注销的,其所属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同时注销。
     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,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,并缴交其印章。

    收费标准

    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,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,公告费用由社会团体承担。

    办理依据

      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0号,1998年10月25日)

    投诉监督

      0794-7254238